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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POS机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发布日期:2009-12-15  中国POS机网

现场资料 中国网 杨佳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情况 中国网 杨佳摄

  中国网12月15日讯 12月15日上午,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和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解释》明确了使用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问题。

  熊选国说,《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维护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马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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