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节 目的
第一条【目的】为遏制银联卡受理市场违规行为,强化机构对业务规则的执行,引导规范开展银联卡业务,防范支付风险,营造“合规自律、规范发展”的市场环境,促进银联卡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维护产业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二条【适用机构】本细则适用于涉及经营银联卡业务的所有收单机构、发卡机构和其他支付机构。
第三条【适用渠道】本细则适用渠道包括受理终端及网络支付接口。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联卡信息(磁条、芯片或银联卡账户信息)读取、采集或录入装置生成银联卡交易指令,能够保证银联卡交易信息处理安全的各类实体支付终端。网络支付接口是指收单机构与网络特约商户基于约定的业务规则,用于网络支付数据交换的规范和技术实现。
第四条【适用交易类型】本细则适用的交易类型包括:
1.《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中明确要求必须支持或可选的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消费、消费撤销、退货、预授权、预授权撤销、预授权完成、预授权完成撤销、转账等。
2.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管委”)正式发布的其他银联业务规则中明确的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代收、代付、订购、无卡自助消费、自助消费、账户服务类、助农取款、信用卡还款等。
第二章 约束措施
第一节 通报
第五条【通报】以书面形式对机构的违规行为在银联所有成员机构中进行通报,同时抄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
第二节 追偿性清算和标准化清算
第六条【追偿性清算】因机构违规使用MCC或特殊计费相关信息造成发卡机构收益和中国银联网络服务费损失的金额,中国银联从违规机构的清算资金中予以扣除。
第七条【标准化清算】标准化清算包括标准化清算Ⅰ和标准化清算Ⅱ。
标准化清算Ⅰ,是指中国银联对违规行为涉及商户的跨行清算交易,按照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最高定价标准下发卡机构和中国银联应得收益与违规交易实际清算发卡机构和中国银联收益之间的差额,从违规机构的清算资金中予以扣除。
标准化清算Ⅱ,是指中国银联对违规行为涉及商户的跨行清算交易,按照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价格最高定价标准下发卡机构和中国银联应得收益与按照一般类非批发商户标准计算的发卡机构和中国银联应得收益之间的差额,从违规机构的清算资金中予以扣除。
第三节 约束金及审计
第八条【约束金】机构出现系统化变造交易、移机等违规行为时,中国银联向违规机构收取一定金额的约束金,约束金可以叠加。
第九条【审计】收单机构疑似存在系统化变造交易的,中国银联可委托第三方机构[1]对收单机构的系统、平台及相关文件等开展审计。审计所涉各项费用由被审计收单机构承担。
第四节 暂停转接
第十条【暂停转接】对机构的严重违规行为或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暂停转接违规行为涉及商户的跨行交易。
第五节 数种违规行为及多次违规约束
第十一条【数种违规行为的合并约束】数种违规行为是指并发两种或两种以上违规行为。同一商户出现数种违规行为的,立即启动约束措施,并追加标准化清算Ⅱ。执行时,除追加的标准化清算Ⅱ约束措施外,要针对其他约束措施分别计算约束金额,其他约束措施中未包含约束金措施的,以计算出的最高约束金额进行约束;包含约束金措施的,以约束金总和与计算出的最高约束金额之和进行约束。
第十二条【多次违规约束】商户[2]完成整改后,再次出现违规行为的,除对违规行为涉及的机构执行相应约束措施外,另行按违规次数对机构执行约束金约束措施。
第三章 具体违规行为
第一节 系统化违规
第十三条【违规开展银联卡跨行业务】机构在未与银联签订相关协议或未遵守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未通过中国银联开展银联卡跨行交易和资金清算业务的,中国银联向违规机构收取违规开展银联卡跨行业务约束金,每户违规商户收取约束金5万元。
第十四条【系统化变造交易】收单机构系统在智能化判断卡BIN、交易金额、路由等信息的基础上,通过拆分、变造交易类型、变造交易渠道等手段定向或随机上送交易,把同一商户交易分散在多个商户编码或者多个交易渠道进行上送的,立即启动约束金约束措施,约束金额为单次50万元。此类违规行为同时伴随套用MCC、大商户模式、虚假设置交易类型、虚假设置交易渠道等违规行为的,仅以系统化变造交易约束,不再进行数种违规行为合并约束。
第二节 违规设置银联卡刷卡手续费价格
第十五条【套用MCC】收单机构违规套用低零扣率或封顶类MCC码的,立即启动追偿性清算,约束期间为违规行为起始日至违规行为整改完成日。
第十六条【套用特殊计费】收单机构违规使用特殊计费标识及计费资料造成违规设置银联卡刷卡手续费价格的,立即启动追偿性清算,约束期间为违规行为起始日至违规行为整改完成日。累计违规使用特殊计费商户数达到该收单机构当月活动商户数的X%的,自达到比例之日起一年内对该机构的所有特殊计费商户按无特殊计费商户进行清算。
第三节 虚假类违规
第十七条【虚假签购单】收单机构的各类电子或纸质签购单信息不完整或其中的一项或多项信息与实际上送交易报文信息不符的,启动约束金措施,约束金额为每台终端1万元。
第十八条【虚假注册商户信息】收单机构在中国银联联网商户信息注册系统中注册的商户名称、商户编码、MCC、地区代码、收单机构代码、受理机构代码、特殊计费标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与商户真实交易场景不符的,启动约束金措施,约束金额为每户1000元。
第十九条【虚假设置交易类型】收单机构未根据特约商户受理的真实场景、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实际交易行为正确选用交易类型的,启动约束金措施,约束金额为每户1万元。
第二十条【虚假设置交易渠道】收单机构违规设置交易渠道获取发卡机构交易授权的,启动约束金措施,约束金额为每户1万元。
第四节 特约商户违规
第二十一条【商户信息应注册未注册】未在中国银联联网商户信息注册系统中商户名称、商户编码、MCC、收单机构代码、受理机构代码、地区代码、特殊计费标识、营业执照号码、商户地址等商户信息的,在《限期整改通知书》签发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整改的,启动约束金措施,约束金额为每户100元。
第二十二条【大商户模式】多家商户共用一个商户编码的,启动标准化清算,约束期限从违规行为起始日至整改完成日。
第二十三条【违规设置地区代码】收单机构在设置受理机构代码时,设置的地区代码与机具布放所在地不符的,在《限期整改通知书》签发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整改的,启动约束金措施,约束金额为每户1000元。
第二十四条【违规传输商户名称】收单机构违规传输商户名称,使交易其他相关方无法准确识别发起交易的真实商户,在《限期整改通知书》签发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整改的,启动约束金措施,约束金额为每户1000元。
第二十五条【错误设置商户类别码】收单机构未根据特约商户受理的真实场景正确选用MCC码获取发卡机构交易授权,但未对交易各方造成损失的,在《限期整改通知书》签发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整改的,启动约束金措施,约束金额为每户500元。
第五节 终端管理违规
第二十六条【终端未认证】收单机构使用未经中国银联认证的终端开展银联卡跨行交易,且在《限期整改通知书》签发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整改的,启动约束金措施,约束金为每个终端型号10万元。
第二十七条【移机挪用】收单机构在特约商户布放的银行卡受理终端出现“移机挪用”的,立即启动约束金措施,境内移机的,约束金为每台终端1万元;跨境移机的,约束金为每台终端5万元。
第二十八条【超范围布放】收单机构银联卡受理终端超出中国银联业务规则限定的范围使用的,立即启动约束金措施,约束金为每台终端1万元。
第六节 流程管理类违规
第二十九条【期限内未提供或提供虚假材料】收单机构在收到《协助调查函》后,拒绝提供疑似违约商户合规证明材料或其他中国银联要求报送的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在启动原约束措施的基础上,追加约束金措施,约束金为每次1万元。
第三十条【拒绝审计】收单机构拒绝中国银联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计或拒绝提供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视同收单机构存在系统化变造交易违规行为,在启动原约束措施的基础上,追加约束金措施,约束金为50万元。
第七节 外包机构管理违规
第三十一条【外包机构未备案】外包机构未在中国银联备案的,在《限期整改通知书》签发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整改的,对相应收单机构及该外包机构进行通报。
第四章 违规约束流程
第三十二条【违规行为认定主体】业管委授权业管委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对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和认定。秘书处可以委托中国银联境内相关分公司或境外相关代表处开展违规行为的核查和认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违规行为的协查】秘书处或其委托的中国银联境内相关分公司或境外相关代表处向疑似存在违规行为的收单机构发送《关于协助调查受理市场秩序违规行为的函》(以下简称“《协助调查函》”)(附件1),要求收单机构对存在疑似违规行为的商户进行调查。
收单机构在收到《协助调查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及证明材料反馈秘书处或其委托的中国银联境内相关分公司或境外相关代表处。
第三十四条【违规行为的核查和认定】秘书处或其委托的中国银联境内相关分公司或境外相关代表处对收单机构提供的合规材料进行核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收单机构违规行为得到认定:
(一)收单机构收到《协助调查函》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违规行为;
(二)收单机构收到《协助调查函》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
(三)收单机构收到《协助调查函》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但经秘书处或其委托的中国银联境内相关分公司或境外相关代表处仍认定为违规的。
第三十五条【违规行为的整改】收单机构调查反馈确认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同时反馈整改结果。
符合第三十五条中(二)、(三)情况的,秘书处或其委托的中国银联境内相关分公司或境外相关代表处应向收单机构发送《限期整改通知书》。收单机构应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整改结果。
第三十六条【违规行为约束执行】秘书处对确认存在违规行为并符合约束条件的收单机构签发《关于受理市场秩序违规行为的约束决定》,执行违规约束。对秘书处或其委托中国银联境内相关分公司或境外相关代表处进行的违规行为调查认定工作的,被委托的中国银联境内相关分公司或境外相关代表处将调查及认定结果报秘书处执行约束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移机挪用,是指商户自行移机或收单机构与商户合谋移机,致使机具注册所在地与实际使用地不同,且造成发卡机构及银联手续费损失或从事套现、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现象。本细则所称跨境移机,是指将境内机具移至境外,或在境外的不同地区间移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涉约束金额的计量单位均为人民币。
第三十九条 各机构及中国银联相关单位可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规则,但不得与本细则相冲突。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中国银联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