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份至2014年1月份期间,李某申办一系列公司。趁此时机,李某借此名义从东营银联公司和东营邮政储蓄银行申请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11台。
不过,申领了pos机之后,李某并不打算用于正规的结算,还是将这些POS机用于给客户刷卡套现,从中赚取好处费。为了便于开展业务,他租用了东营区百大三区9号楼2单元201室作为办公地点。
由于11台POS业务较多,2013年3月份左右,李某雇用沈某具体办理相关业务。2013年5月份,经沈某介绍,李某又先后雇用了徐某、马某负责刷卡和会计工作。据了解,从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沈某、徐某和马某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手中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经过核算,沈某、徐某为他人刷卡套现52万余元,马某刷卡套现近16万元。
2014年1月22日,东营分局文汇派出所民警在其办公地点将徐某、马某抓获;同年11月23日,沈某到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经侦大队投案;李某逃往外地,目前警方正全力追踪逃犯。
2015年11月13日,东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沈某、徐某、马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其中沈某、徐某参与刷卡套现52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马某刷卡套现近1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日前,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三人均犯非法经营罪。其中,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五千元;马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