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套现信用卡犯罪人被抓
2009年3月至2010年4月,阿晓、阿素、小菲三人(均为化名)各持股三分之一,在浙江省乐清市投资租用了一家形象设计门店,专门从事pos机套现业务,阿晓总负责,阿素、阿菲分别负责记账和帮客人刷卡。他们利用10台POS机、EPOS机、电话转帐宝,通过虚构交易为信用卡持卡人兑取现金并赚取相关手续费。另外,他们还通过连续套取发卡银行资金帮持卡人养卡。套现的手续费为7000元以上按1.5%计算,6000元以内为80元;“养卡”的手续费为每周期1%到1。5%,2010年初,三人又在门店附近租用了一个专门存放POS机的车库,以确保安全。警察之后从此车库查获信用卡589张。这期间,该店总共套现5237余万元,纯获利润47余万元。阿扬(化名)为阿素的外甥。2009年初,阿扬听从阿素的建议,以“乐清市蒲歧化丽建材厂”的名义申请了一台EPOS机,以备开店套现或借给阿素的门店使用。阿扬套现10余万元后,将该机器交给阿素使用。2009年12月,阿素用阿扬的身份证办了一台“永康市东城明这电动车总汇农行电话转账宝”用于套现。根据阿素与阿晓约定,以上两台机器每笔交易提取15元给阿扬,此项提成累计达8000元左右,阿素将其中3000元交给阿扬。
就以上事实,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阿晓、阿素、小菲、阿扬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阿晓、阿素、小菲的涉案总金额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所涉及的金额为准,即三被告人在2009年12月16日以前的行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套现金额应以3382万元计算,而非总套现金额5237万元。
非法经营罪如何处罚
法院认为,阿晓、阿素、小菲合伙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特别严重,阿扬明知他们三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仍予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由于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自发布或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辩护人提出的本案适用的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的意见不予采纳。
2010年12月5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阿晓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处阿素、小菲有期徒刑七年,均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阿扬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