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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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富平县人民检察院的委托,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对富平县人民检察院自定装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和服务的企业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富平县人民检察院自定装备采购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SDZB2016-1906
三、采购人名称: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地 址: 富平县
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地 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华融国际商务大厦A座25层D区
(南二环与朱雀大街环岛西北角)
联系方式:029-85350801/2或82309657/8
五、采购内容:自定装备
项目预算:106.7万元
项目用途:自用
项目性质:财政划拨
六、供应商资格要求
6-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6-2、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6-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参加投标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6-4、主要产品(执法记录仪、计算机、移动硬盘、投影仪、录音笔、案卷装订机、高速扫描仪、打印机、移动审讯系统、档案管理服务器)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生产厂家直接参与的不需提供)及售后服务承诺函;
6-5、检察院开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档案查询告知函》;
6-6、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采购代理机构开具的收款收据)或投标担保函(指定专业担保机构开具的投标担保函);
6-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7-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7-2、《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7-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7-4、《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八、招标文件发售:
8-1、发售时间:2016年11月07日至2016年11月14日9:00-12:00,13:30-17:00时止(节假日除外)。
8-2、发售地点:凡符合上述资质要求的供应商请携带6-2至6-3项资质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的复印件一套,在购买招标文件。供应商需保证资质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
8-3、文件售价: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购买时可自带U盘拷贝电子文件(谢绝邮寄)。
九、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9-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6年11月28日14:00
9-2、开标时间:2016年11月28日14:00
9-3、投标开标地点:第二会议室
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联系人:宋 薇
联系方式:029-85350801/2或029-82309657/8转811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南二环支行
账 号:1028 3393 1440
2016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