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结一宗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陈某违法犯罪所得赃款五万元上缴国库。
2014年5月,陈某以本人名义设立“深圳市某五金商行”、以敖某的名义设立“深圳市某票务代理服务部”,还以卫某名义设立了厨房家电店、百货品质店、电子店,并以这些虚构的单位向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了五台POS机,将这些pos机放置在陈某租赁的房屋,然后利用陈某绑定在银行账户的上述POS机及在刷卡后能即时到账的便利,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在上述POS机中刷取相应的金额,待所刷的金额划到陈某绑定的银行账户后,再将相应的现金取出,将现金交给持卡人,从中收取持卡人总金额1%至1.5%的手续费。此外,陈某还利用上述POS机,帮助持卡人在还款日即将到期之时向银行先行还款,还款日期过后,再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在其POS机内刷取等额的金额,让现金重新回流到陈某的银行账户,然后向持卡人收取总金额1%至1.5%的手续费。
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同年11月13日止,陈某使用其上述销售点终端POS机虚构消费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近900万元,从中收取持卡人的手续费人民币约五万元。敖某明知陈某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消费交易的方式为他人直接或以转账方式进行非法套现,仍然向陈某提供其身份资料,协助陈某办理“深圳市某票务代理服务部”和申请设立POS机,并在2014年5月至10月期间,直接部分参与陈某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其中,以敖某名义设立的pos机交易金额达30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销售点终端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或以转账方式支付现金共计人民币近900万元,从中获取非法经济收入,侵害了市场管理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敖某明知被告人陈某使用销售点终端POS机,虚构消费交易,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或以转账方式支付现金,仍然帮助被告人陈某实施,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非法经营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组织该起犯罪,并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有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敖某在共同非法经营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