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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7-02-13  中国POS机网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件重现

2012年,刘某大学毕业后,由于专业不对口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刘某的父亲就为其投资开了一家手机专卖店,租下店铺进行装修以后,刘某开始进货,招聘销售人员,并向当地的几家银行申请领取了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一天,刘某的大学同学申某来店里求刘某帮忙。原来申某想通过店里的(POS机)套取一些现金一届燃眉之急,刘某帮申某套取现金以后,申某付给刘某一笔好处费。这次套现让刘某眼前一亮,何不利用自己开手机专卖店的便利条件多挣些外块呢?有了这个想法以后,刘某便在网上论坛、空间等处登了刷信用卡的小广告,随之而来找刘某的联系套现业务的人越来越多,刘某从中也大赚一笔。短短的几年时间,刘某累计套现金额达600万元,从中牟利不菲。刘某的这种利用信用卡套现金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断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本案中,刘某以销售手机为名,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信用卡持卡人办理刷卡套取现金垫还业务,已经涉嫌非法经营。由于刘某的累计刷卡金额已达600万元,依据法律规定,数额子啊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为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刘某的行为已经达到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会受到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赔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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