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开标时间:2017年03月07日14时00分
项目名称: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采购对讲机、执法记录仪
机构项目编码:HB2017014510020001
项目联系人:刘晓龙
项目联系电话:15612706881
采购人:任丘市交警大队
采购人地址:任丘市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7-3337969
代理机构:河北弘义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150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5612706881
预算金额:76.8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17年03月07日14时00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17-02-13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17-02-17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任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任丘市会战北道行政服务大厅南楼)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现金发售
招标文件售价:500元
开标地点:任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一标段: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供应商资格;2、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范围的单位;3、投标人为所采购产品生产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合法代理商,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应具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函; 4、投标人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投标人报名时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制造商授权书(投标人为代理商时提供)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由投标人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名时将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资料不全不予受理。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于投标时提供。二标段: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供应商资格;2、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范围的单位;3、投标人为所采购产品生产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合法代理商,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应具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函; 4、投标人须提供公安部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手持台);5、投标人须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手持台);6、投标人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投标人报名时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制造商授权书(投标人为代理商时提供)和售后服务承诺函、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由投标人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名时将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资料不全不予受理。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于投标时提供。
采购数量:1批
技术要求: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的技术规范
备注:采购项目标书编号:HBHY-2017-0100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