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苏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丁某、金某、林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苏某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对被告人丁某、金某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被告人林某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对各被告人处以五至八万元的罚金。
1---2015年9月
被告人苏某在社交群上结识同案人“刘总”并共谋伪造、盗刷信用卡。经分工,“刘总”负责通过在银行ATM机卡槽处设置读卡装置、在键盘处设置微型摄像装置的方式采集信用卡信息及密码,伪造各被害人的信用卡,并在银行卡背面粘贴注明该卡余额和密码的标签。
苏某将部分伪造的银行卡通过POS刷卡消费套现,并召集被告人金某、林某等人共同持上述伪造的信用卡到厦门、莆田等地各大银行的ATM机上刷卡取现。被告人丁某明知苏某等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套现,仍按照苏的安排,数次到酒店附近将金某等人所取的钱款收回并统一交给苏某。
2---2016年3月1日
苏某、林某、丁某、金某先后在泉州市安溪县、德化县等地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苏某结伙伪造信用卡29张并使用,数额达人民币49万元,丁某、金某、林某的犯罪数额分别为人民币35万元、22万元、14万元。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提醒大家,在使用信用卡时要注意信息安全,如在ATM机取款输入密码时尽量用手遮住键盘,不在来路不明的POS机上刷卡消费等,遇到银行账户钱款不明原因的变动,要及时报警,尽可能减少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