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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银盛支付、随行付POS信用卡套现惨了!

发布日期:2017-03-20  中国POS机网

2015年3月,36岁的湖北孝感市周某某租下武汉市一间办公室,以个体户名义虚构商铺申请了一部自用金融pos机,通过向商户店面发放宣传单的方式,吸引信用卡持卡人利用pos机进行虚假交易。

拿到信用卡后,周某某将客户的信用卡在其所持有的POS机上刷掉信用卡所拥有的透支额度范围内的资金,钱到pos机对应的自己的银行账户,他将钱取出交给信用卡持有人,从中收取透支额度的0.8%至1%作为手续费。之后,客户会将信用卡放在他这里“养卡”。 所谓养卡,是信用卡取现消费后的还款业务,因为若银行业务员办理的信用卡在透支头3个月内不还款的话,业务员会受到银行处分。

所以为继续在业务员手里办理信用卡,要保证信用卡有还款记录,周某某每月会将最低还款额还掉,银行扣除利息后再套现出来,在三个月三次还款后再将信用卡交还给客户。期间,另收取客户的一定数额的“养卡”费。

为了迎合不断扩大的“业务”,周某某相机通过、随行付业务员、银盛支付业务员等客户办理了7部pos机,持续为信用卡持卡人办理养卡、套现业务,2015年以来,周某某为获取手续费,使用虚假商户办理pos机,在pos上采用虚假交易手段为持卡人“养卡”套取银行资金,非法经营达1701362元。  2015年10月,为了吸引更多客户,周某某以8200元的价格,网购了一台“伪基站”设备,在卖家魏某某(已判刑)指导下,利用“伪基站”向办公室周边地区手机发送办理pos机、养卡、套现等相关信息。 严重扰乱了当地无线电通讯秩序。经查,“伪基站”发送信息计数达2444177条,武汉市153438个移动用户受到影响。

湖北钟祥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造成用户通讯中断,根据《刑法》第288条规定,应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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