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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他人信用卡大肆消费获刑

发布日期:2017-03-24  中国POS机网

基于生意合作关系将信用卡交由他人使用,甚至还将银行预留号码改为他人电话,不料对方却冒充自己领取刚补办的信用卡,并大肆进行刷卡消费。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认定被告人阮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退赔被害人匡某经济损失20500损失。

被害人匡某同被告人阮某系生意伙伴,2014年12月,被害人匡某将自己的五张信用卡交给阮某使用,并将信用卡的银行预留电话变更为阮某的电话号码以方便其使用。2015年9月,匡某发现阮某在使用其信用卡期间已透支高达133126元,便决定不再与阮某进行生意合作,继而双方约定由阮某每月按时向匡某归还上述欠款,并将上述信用卡归还匡某。此时,阮某告知匡某其中的一张信用卡已经丢失,匡某遂向银行申请重新补办一张新的信用卡。

2015年10月25日,由于银行预留的联系方式还是阮某的电话号码,于是派送信用卡的快递人员遂拨打阮某的电话,阮某便冒充匡某的签名从快递人员处领走这张刚补办的信用卡,并于当天激活该卡。随后,阮某便使用该卡在其持有的POS机上刷卡20 000元,并于几日后在重庆市渝北区某商城再次刷卡消费500元。

2015年12月,被害人匡某发现其信用卡被人冒用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电话传唤被告人阮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6年11月23日,检察机关依法对阮某提起公诉,并附上报警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匡某快件签收单、银行交易明细、阮某所写欠条、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被告人阮某对相关指控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够证明犯罪成立。被告人阮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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