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山县的张新城一年多前遇到了一件烦心事:银行卡在他手上,却被人在外地盗刷了两万多元。他立即到派出所报案,然后找银行讨说法。案子还未侦破,银行又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张新城将银行诉至法院。该案经梧州市两级法院审理,日前终于有了结果。
两万多元被异地消费
2009年5月,张新城在某银行梧州分行(以下简称“梧州分行”)营业部开办了一张借记卡,该卡是他的工资卡。2015年8月13日,张新城发现自己的工资卡里不知为何少了2.7万余元。“卡就在手上,没有被盗,钱怎么就少了呢?” 张新城马上向银行工作人员查询账户流水,这才得知自己的银行卡被人在深圳刷卡还款,时间是2015年8月7日16时1分06秒及同日16时1分37秒,两次以刷POS机的方式分别消费2.5万元、2441元。
“卡没丢,我又没去深圳,肯定是被他人盗刷了!”张新城立即到附近的蒙山县公安局蒙山派出所报案。随后,张新城多次找到银行负责人,要求银行赔偿其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却被银行拒绝了。无奈之下,张新城将办卡银行的蒙山县支行(以下简称“蒙山县支行”)及梧州分行诉至梧州市万秀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蒙山县支行及梧州分行赔偿2.7万余元及利息274.75元(从2015年8月7日起,按该银行年存款利率1.35%暂计至2016年5月1日止,以后另计),赔偿其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
法庭上双方激烈交锋
“我的银行卡从未丢失或借给他人使用,也从来没有告诉别人卡的密码,没有委托他人使用该卡在深圳的POS机刷卡消费。”在法庭上,张新城说,他的银行卡是工资卡,一直由他自己持有、控制,从来未绑定电子银行或其他消费账户。被盗刷事件发生前后,他也未曾登录过钓鱼网站或病毒网站,没有发生泄露银行账户信息的行为,不存在用卡不当、泄露密码等过失行为。
张新城称,就在银行卡被盗刷前两个小时,他还拿着这张银行卡在蒙山县领取过现金2500元。依据常理推断,在短短两小时内,他不可能赶到深圳刷卡。卡内余额被盗刷是有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进行异地交易。银行未加强对银行卡业务的风险管理、堵塞管理和技术漏洞,没有足够的技术保障有效识别银行卡的真伪,导致他的银行卡被别人异地盗刷造成经济损失,银行理应担责。
梧州分行在答辩时表示,蒙山县支行为其下属支行,在该案中蒙山县支行办理的换卡业务为代理梧州分行的行为,由梧州分行统一答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梧州分行辩称,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张新城名下涉案银行卡存在伪卡。张新城借记卡的交易行为是使用该卡设置密码进行支付的正常交易行为,银行在张新城借记卡交易过程中没有违反合同(协议)义务,履行了必要的风险提示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张新城对律师费的请求没有依据。没有证据证明伪卡的存在,也不能证明张新城资金损失的事实,银行在张新城办理、使用借记卡过程中没有过错。该案目前尚在公安机关的侦查之中,事实尚未清楚,请求法院驳回张新城的诉讼请求。
梧州分行向法庭提交了银行卡开户申请书特别提示,以证明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是张新城的合同义务,证明双方约定同意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即视为张新城所为。梧州分行还在法庭上出示了某支付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以证明讼争交易是通过某支付公司支付平台发生的线下还款交易,是通过移动pos机刷卡,因此不能排除张新城在蒙山县城进行刷卡的可能。
法院判银行担责七成
经审理,万秀区法院认为,梧州分行在答辩时表示蒙山县支行为其下属支行,由梧州分行统一答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答辩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认可。张新城在梧州分行申请开办银行卡,该行依张新城申请为其办理了银行卡,双方达成了使用和管理银行卡的合约,形成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张新城凭银行卡和密码可自由支付卡内的存款。然而,张新城持卡在手时,被刷卡消费,造成损失,责任应由对银行卡有管理义务的梧州分行承担。但密码的设置是张新城个人的行为,被盗刷所造成的损失,张新城亦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梧州分行认为张新城所诉损失有在其所在地以移动POS机刷卡的可能,但并未提出相关依据予以证实。因此,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至于张新城请求法院判令梧州分行赔偿律师费2000元,由于这笔费用非双方因约定而产生,此费用并非必需的支出,且张新城没有提供服务合约和支出凭证,对张新城的这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指出,张新城的损失双方互有责任,但作为提供服务方的梧州分行在张新城的损失上应承担更多的责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万秀区法院认为银行应承担七成责任,张新城承担三成责任。
万秀区法院判决梧州分行赔偿张新城1.9万余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7日起,按该银行年存款利率1.35%暂计至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止);驳回张新城的其他诉讼请求。
梧州分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梧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