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周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周某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随着社会的进步,消费者利用pos机刷卡消费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有些不法分子却打起了POS机的主意。2016年9月份到11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利用其学到的撤销POS机交易的“技术”,通过POS机刷银行卡支付货款后,趁被害人不备,偷偷点击POS机上的“取消”键,将交易撤销,骗取被害人钱财。其先后在山东省、河南省疯狂作案11起,诈骗成功的数额高达151771元,其中两起因为被害人具有防范措施或者是绑定手机,其没有操作成功,最后一次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周某乙在明知周某甲犯罪的情况下,参与其中两次诈骗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周某甲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某乙诈骗数额较大,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另由于被告人周某甲涉案部分财物已被追回退还被害人,且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