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18日开始,男子钟某买来PO S机,然后雇佣曹某、马某等两人,在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工业区203栋一间房内,使用PO 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并收取一定数额的手续费。他们分工明确,马某负责张贴小广告,与客户谈价,而曹某负责为客户刷卡套现或者还款。去年4月6日,他们三人被福田警方抓获。经调查,半月时间他们非法套现达150余万元。
近日,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钟某获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曹某获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马某获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检察官说法
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宁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年12月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 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王宁说,pos机套现会增加金融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损害发卡银行利益,同时也有可能增加持卡人个人风险。王宁表示,用于套现的PO S机很可能安装有“读卡器”等设备,持卡人信用卡信息及个人资料等很容易被复制。一旦信息和资料被用于申请信用卡或信用卡被复制并被用于恶意透支或虚假消费套现等,将给持卡人造成巨大损失。
王宁提醒,有效防范和打击POS机套现,需要群策群力。首先严把特约商户准入关,明确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套现。其次严把交易监控关,收单机构应加大对疑似套现交易的监控力度并及时调查处理。还有就是严把广告源头关,相关部门要大力清理整顿POS机套现小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