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买POS机进行改装后,将pos机投放到个体商户处,一段时间后再将POS机回收,通过设备将顾客在这些POS机上刷卡消费时留下的银行卡信息复制到另外的卡片上,而后用假卡进行盗刷。日前,由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雷某、谢某、黄某等3人因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13年、12年,并处罚金。
2015年下半年,雷某在网络聊天时,得知改装POS机能够窃取刷卡用户的银行卡信息、然后通过设备伪造出具有相同信息的银行卡、可以用来取现或消费的消息后,便留心起来。通过多方搜集资料,在较短的时间内,雷某便学会了复制信用卡的技术。随后,雷某通过网络购买了POS机、写卡器、磁条卡、打码机等设备,并对买来的POS机进行了改装。因一人操作不便,雷某又先后邀约黄某、谢某二人共同参与。
黄某、谢某加入后,按照雷某的安排,以虚假的POS机代理身份,将改装过的POS机先后投放到合肥、芜湖等地数家个体商户内。一段时间后,二人再以维修、升级POS机等理由将POS机从商户处取回。雷某则先将这些POS机内刷卡用户的银行卡信息复制到自己电脑内,再通过写卡器等设备用窃取的银行卡信息制成假的银行卡。随后,三人用这些假信用卡到南京、芜湖、马鞍山等地取现或刷卡购买黄金,最多一次取现达14万元,累计涉案金额34.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