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潢川县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潢川县检察院办公设备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
一、采购项目:
潢川县检察院办公设备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
潢川县检察院办公设备采购项目编号:潢竞采【2018】006号
三、采购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四、项目内容:
潢川县检察院办公设备采购项目内容:本次招标主要内容为潢川县检察院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照相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和售后、维修等相关服务,具体如下:
采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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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主要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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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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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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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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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潢川县检察院办公设备采购项目资格要求:
5.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2投标企业须提供由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开具日期须在本项目投标报名期间);
5.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渠道查询自身信用记录,提供查询网页截图加盖单位公章。
5.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购买谈判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6.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报名时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依法纳税证明材料(近3个月内缴纳税收的缴费票据凭证)、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如:财务审计报告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如:类似业绩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售后服务承诺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以上资料均须提供加盖公章复印件壹套)。
6.2 第五条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各项资格证书及证明材料。
6.3 (注:以上证件需合格有效,验原件后留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报名资料须加封皮按顺序装订,封皮上注明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日期。不接受扫描件及传真件,报名资料不全或复印件为扫描件的不接收报名,不符合投标资格的将被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招标代理机构对报名资料的审验并不做为投标单位资格条件的最终认定,投标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开标后,仍将由资格审查小组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
七、谈判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8年 3 月 13 日—2018年 3 月 15 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00。
八、谈判招标文件发售地点: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报名窗口。
谈判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份(售后不退)。
注:投标人到报名地点通过报名后,可在报名人员处获取谈判招标文件。
九、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 3 月 22 日 15 :00(北京时间)逾期提交或所提交谈判响应文件不符合谈判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将不被接受。
十、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及谈判地点: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
十一、发布媒体: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及《息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十二、联系方式:
招标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376-3116511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寿丰街50号凯利国际中心A座28层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376-3200397
监督单位:潢川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监督电话:0376-5528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