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李某请同学刘某、刘小某等人冒充某行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虚构低于正常银联卡境内业务刷卡手续费标准,在安徽省内各城市向152位商户推广安装POS机,在商户安装后,以交纳押金为由每户收取1800元,并谎称押金还在客户帐户内,在使用满六个月后或刷卡金额大时返还,该押金实则由李某收取,刘某、刘小某按比例提成。在商户催要押金时,借故不退或不接电话。期间,李某参与作案152起,涉案价值27.36万元;刘某参与作案82起,涉案价值14.76万元;刘小某参与作案31起,涉案价值5.58万元。后宣城市公安局接到受害人报案,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李某、刘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26日,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刘小某共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综合三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