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家住济南市天桥区,他和家人一起经营着一家建材公司。他想申请安装一部POS机,但是得知申请程序很麻烦,于是就私下联系到了一名有意转让POS机商家。双方见面后商定以7000元价格私下交易,POS机在交付使用后三个月后到期停用。为了保证张先生的资金和账户安全,双方还特意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协议,对具体细节进行约定。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王某告诉张先生,POS机是他从徐州的一个公司手中转来的,由于当时办理POS机时绑定的账号为徐州某公司,所以张先生经营期间的所有资金都会打到上述账号,POS机使用期限到期后,结算时张先生需从徐州公司方面进行结算。对此,张先生没有提出异议。
在时隔三个月后,POS机使用期限到期,被银行停止使用。到期后,张先生便按照王某提供的信息联系到了POS机的原机主即徐州某公司。孰料,双方在清算账目时就6000元款项产生争执,张先生认为对方无端扣留自己6000元资金,由此与对方产生矛盾。在协商未果后,张先生找到当初卖给自己POS机的王某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担责,并将其告上法庭。
审理此案的是济南市天桥区法院的曲洪涛法官,他发现仅张先生和王某之间签订的这份合同本身就有问题,是个无效合同。“通过调查我们得知,该POS机使用人为徐州某公司,按照法规该POS机应由徐州某公司按照银行的规定使用,不得转租、转让、买卖。王某和张某在没有征得银行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买卖POS机违反相关法规,所以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据此,日前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是济南市天桥区法院的曲洪涛法官,他发现仅张先生和王某之间签订的这份合同本身就有问题,是个无效合同。“通过调查我们得知,该POS机使用人为徐州某公司,按照法规该POS机应由徐州某公司按照银行的规定使用,不得转租、转让、买卖。王某和张某在没有征得银行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买卖POS机违反相关法规,所以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据此,日前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