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初,刘某某将一张银行卡及密码交予李某某,让李某某从POS机套现,并许诺给其5%好处费。李某某在明知该银行卡内存款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将银行卡交予李某套现,李某于2016年11月6日、11月7日分三次从他人的pos机套现人民币共计149782元,李某某因此得到好处费2000元。2017年5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凌云县公安局玉洪派出所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帮助他人套现,数额达人民币149782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根据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帮助他人套现,数额达人民币149782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根据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