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交易,租用销售终端机(pos机)为他人套现,从中收取手续费,涉案金额达1258.968万元。福建省漳州市首例利用POS机非法套现案经华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于6月29日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建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出租POS机的被告人汤某林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出租POS机的被告人刘某源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09年8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黄某建利用被告人汤某林所借来的《营业执照》等个体经营户手续申办了一台以茶叶店的POS机,向苏某斌(另案处理)租来一台化肥店的POS机,向被告人刘某源租来一台农药店的POS机,向黄某文(另案处理)电器店租来POS,利用这四台POS机,在其家中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先后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达1258.968万元,并依约定,被告人汤某林支付租金计9200元,向苏某斌共支付租金1500元和押金1200元,向被告人刘某源支付租金6000元,支付给黄某文租金及POS机押金共计2800元。
案发后,苏某斌、黄某文及被告人汤某林、刘某源先后分别向华安县公安局退出非法所得款人民币2700元、2800元和9200元、6000元。被告人黄某建、刘某源分别于2010年4月22日、6月8日自动到华安县公安局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