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假公司“套现”谋利
今年35岁的冀某虽然大专毕业,但一直找不到一份理想的工作。2009年5月,冀某在网上看到了一则代客户刷卡套现的小广告,从中可获得4至5个点的手续费。冀某认为这是一个不错的发财机会。遂于2009年5月在工商、税务部门虚假注册了一个名为蒸湘区鑫源百货店的公司,虚假公司注册好后,冀某便在衡阳市建设银行申报了一台POS机开始在华新开发区沐淋美君的家中代人刷卡套现,从中收取1至3个点的业务费。
为广辟业务,冀某明目张胆地将小广告贴到了街上。蒸湘分局经侦大队民警获悉后立即展开秘密调查,很快掌握了冀某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操作流程,摸清了冀某位于华新开发区某大厦的窝点。
7月15日上午,经过布控,副大队长旷章标带领专案小组成功将嫌疑人冀某抓获,当场查获移动POS机一台、POS签购单300余份、记有收取套现手续费的账本一册。冀某到案后,如实交待了其注册虚假公司,利用申请到的POS机帮他人非法套现从中非法获利的事实。
哪些人热衷于“套现”
经查,到冀某处刷卡的人有三类,第一类是一些信用卡透支额度较高的卡主,因为信用卡年费较高,于是通过冀某进行虚拟刷卡消费的形式免缴年费。虽然也需要给冀某手续费,但是相比年费来说还是有“赚头”。第二类是因短期内急需用钱的人,通过正规渠道无法筹集,于是通过这个办法套取现金使用。第三类人是“卡奴”。由于每张信用卡都有还款期限,到期不还款就会留下不良信用记录,为了躲过账单,卡奴们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延缓危机。
提醒
POS机“套现”超百万
构成犯罪
2010年施行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则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