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中明确了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行为的性质和责任。
目前市场上人脸识别技术出现被滥用的现象,也引起部分民众的关注。人脸信息属于敏感的个人信息,涉及到个人隐私安全,尤其一些手机APP要求人脸识别,但在安全性上没有达到必要的技术门槛,很容易造成人脸信息泄露,带来安全隐患。
而人脸识别终端作为硬件产品,比起人脸识别app来说,在技术层面上安全性可以做到更高,使用场景也更为广泛。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指出,在一些特殊场景下,例如:1、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2、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等。人脸识别技术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是依法予以支持的。
其实这也意味着,在涉及到公共安全方面,人脸识别终端和人脸识别技术是可以作为技术辅助手段和效率提升工具来使用,不能一味将人脸识别技术和人脸识别终端的作用妖魔化。
不过,为了保障人脸识别安全,在真正需要使用人脸识别的场景,对人脸识别终端的技术性和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广东天波作为广东第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人脸识别终端专业厂家,扎根智能硬件领域22年,在人脸识别终端的制造上具备过硬的研发能力和可靠品质。以广东天波的人脸识别收银机C10为例,就获得国家安全检测中心“活体检测-增强级”认证和“终端安全-活体检测”认证,人脸识别终端安全性受专业认可,证明天波人脸识别收银机可达到金融级安全支付级别,比市面上一般的人脸识别终端更为安全可靠。
后疫情时期,更为人脸识别终端赋予更多的功能要求。因此,广东天波推出了身份核验智能终端D2。身份核验智能终端D2属于多功能双屏人证合一核验终端,具备人脸识别、自动测温功能,更可选配身份证识别、指纹识别、扫码识别等功能。身份核验智能终端D2的人脸摄像头方向可物理旋转180度,rag操作更灵活更人性化。除此之外,天波人脸识别终端更支持二次开发、定制和一对一技术支持,方便进行功能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