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008年9月至2010年12月间,该案15名被告人在门头沟区、大兴区注册成立20家公司企业,向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等4家银行申领了37个POS机,通过网站发布广告帖、回头客介绍等方式收揽客户,在海淀区百乐宾馆、国海广场等地,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POS机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现,累计刷卡套现近3万5千笔,刷卡金额近5亿元人民币,非法获利800余万元。
海淀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处介绍,15名被告人均为社会闲散人员,其中有2人曾在商业银行从事信用卡中心从事过业务员工作,1人为90后。上述被告人之间或为亲属、朋友协助主犯进行刷卡套现业务,或通过本人刷卡行为相识并结合成团伙进行刷卡套现业务,犯罪形式或个人单独进行或组成团伙分工合作进行刷卡套现犯罪活动。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免息期的特点,规避银行提现费用,不通过银行柜台和自助设备等正常渠道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渠道将银行给予的信用卡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提取。
本案犯罪嫌疑人作为套现中介人,在公司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事先申请安装销售点终端机(POS机),而后以虚拟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提供套现服务。持卡人在pos机虚拟交易刷卡消费后,账户信息会传送到银联,银联在处理后把信息发送给发卡行,发卡行则从持卡人账户上扣除相应金额,并且把款项打入套现中介人开户行账户,最后套现中介把现金支付给持卡人,完成套现。在套现过程中,本案套现中介人要向刷卡人收取刷卡套现金额1%-2%的手续费为自己获利。
检察官指出,此类犯罪危害了金融稳定,使部分货币脱离银行控制范围,增加资金链安全风险;放大了信贷风险,当持卡人无法偿付信用卡透支额时,风险最终将转移到银行身上,发卡银行的经营风险将大大增加;造成了银行损失,信用卡刷卡套现不需要交纳手续费,对于银行来说等于放出去了一笔无息贷款,给银行带来了应收利润损失;刺激了地下融资,套现在金融监管体系外产生了巨大的现金流,且无法监控,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地下融资的泛滥,为不正当资金使用提供便利,同时降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破坏了信用环境,由于可以获得无风险收益,将可能诱使更多POS机特约商户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给社会信用环境造成破坏;诱发了新的犯罪发生,信用卡套现容易诱发信用卡诈骗、洗钱等各类犯罪行为,使无辜者蒙受损失。
为减少信用卡套现给我国金融等行业造成的危害,控制金融市场风险,检察机关将与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严厉打击POS机刷卡套现犯罪,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