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南昌人黄某经营的服装店开通POS刷卡机后,发现使用POS刷卡机为信用卡用户非法套现有利可图,于是就和被告人周某商议共同开展信用卡非法套现。两人商定,黄某出面租下南昌市西湖区马家巷一套房子作为场所,将服装店POS刷卡机及配套设施迁移到这里。另外两人还新开通手机号专门用来联系非法套现业务,将印制好的信用卡套现小广告张贴到西湖区桃花镇一带网吧的卫生间内。1月至5月12日,黄某、周某共为宁某等多人非法套现250万元,非法获利2万元。今年6月1日,黄某、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黄某、周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人民币250万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作出两年徒刑两年缓刑和罚金的判决。